独立法条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

第三章 存托凭证的上市和交易

第十条

依法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应当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申请存托凭证上市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提出上市申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据《证券法》《若干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制定存托凭证上市的相关业务规则。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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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