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第三条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营业额要素包括以下项目: 一、 利息净收入; 二、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三、 投资收益; 四、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五、 汇兑收益; 六、 其他业务收入。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