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 第八条独立法条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八条第八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