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1年; (三)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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