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六条第六条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1年; (三)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