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 (一)心血管系统 1.先天性心脏病; 2.克山病; 3.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杂音。 (二)呼吸系统 1.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 2.呼吸音明显减弱; 3.各类结核病; 4.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 (三)消化系统 1.各类肝炎; 2.肝、脾肿大; 3.胃、十二指肠溃疡; 4.各种消化道疝。 (四)泌尿系统 1.急、慢性肾炎; 2.泌尿系感染。 (五)内分泌系统 1.甲状腺机能亢进; 2.中度以上糖尿病。 (六)精神神经系统 1.智力明显低下; 2.精神忧郁或狂暴。 (七)肌肉、骨骼运动系统 1.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 2.一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 3.躯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动受限,包括强直或不能旋转。 (八)其它 1.结核性胸膜炎; 2.各类重度关节炎; 3.血吸虫病; 4.严重贫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95克(<9.5g/dL)。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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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