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以及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