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 第五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继续盘问工作由人民警察执行。严禁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从事有关继续盘问的执法工作。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