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继续盘问工作由人民警察执行。严禁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从事有关继续盘问的执法工作。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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