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二〇〇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公安部以前制定的关于继续盘问或者留置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同时废止。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