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公安部以前制定的关于继续盘问或者留置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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