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八条

警务督察部门在现场督察时,发现办案部门或者人民警察在继续盘问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当场制止、纠正、发督察法律文书、责令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等督察措施进行处理;对需要给予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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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