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七条

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继续盘问的下列情况进行现场督察: (一)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手续是否齐全; (二)继续盘问是否符合法定的适用范围和时限; (三)候问室的设置和管理是否违反本规定; (四)有无刑讯逼供或者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被盘问人的行为; (五)有无违法使用警械、武器的行为; (六)有无违反规定收费或者实施处罚的行为; (七)有无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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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