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候问室的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候问室应当建立以下日常管理制度,依法严格、文明管理: (一)设立《继续盘问登记表》,载明被盘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以及办案部门、承办人、批准人、继续盘问的原因、起止时间、处理结果等情况; (二)建立值班、看管和巡查制度,明确值班岗位责任,候问室有被盘问人时,应当由人民警察值班、看管和巡查,如实记录有关情况,并做好交接工作; (三)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继续盘问登记表》等有关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案保存,以备查验。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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