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候问室的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候问室的建设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房屋牢固、安全、通风、透光,单间使用面积不得少于六平方米,层高不低于二点五五米; (二)室内应当配备固定的坐具,并保持清洁、卫生; (三)室内不得有可能被直接用以行凶、自杀、自伤的物品; (四)看管被盘问人的值班室与候问室相通,并采用栏杆分隔,以便于观察室内情况。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继续盘问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卧具。 候问室应当标明名称,并在明显位置公布有关继续盘问的规定、被盘问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候问室管理规定。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