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候问室的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经报请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派出所设置候问室: (一)确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工作需要; (二)警力配置上能够保证在使用候问室时由人民警察值班、看管和巡查。 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以上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不得设置候问室。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候问室的设置和管理
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经报请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派出所设置候问室: (一)确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工作需要; (二)警力配置上能够保证在使用候问室时由人民警察值班、看管和巡查。 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以上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不得设置候问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