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审批和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接到被盘问人死亡的报告后,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立即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二)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死因鉴定; (三)在作出鉴定结论后三日以内将鉴定结论送达被盘问人的家属或者单位。对被盘问人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和单位而无法通知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上注明。 被盘问人的家属或者单位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鉴定。上一级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另行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重新鉴定。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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