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审批和执行
第二十四条
被盘问人在继续盘问期间死亡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 保护好现场,保管好尸体; (二) 立即报告所属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的主管负责人或者值班负责人、警务督察部门和主管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部门; (三) 立即通知被盘问人的家属或者单位。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审批和执行
被盘问人在继续盘问期间死亡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 保护好现场,保管好尸体; (二) 立即报告所属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的主管负责人或者值班负责人、警务督察部门和主管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部门; (三) 立即通知被盘问人的家属或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