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审批和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在继续盘问期间突患疾病或者受伤的被盘问人,公安派出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救治,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并向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负责人报告,做好详细记录。对被盘问人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和单位而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继续盘问登记表》上注明。 救治费由被盘问人或者其家属承担。但是,由于公安机关或者他人的过错导致被盘问人患病、受伤的,救治费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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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