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审批和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继续盘问期间,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保障被盘问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实施下列行为: (一)对被盘问人进行刑讯逼供; (二)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被盘问人; (三)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四)侵吞、挪用、损毁被盘问人的财物; (五)违反规定收费或者实施处罚; (六)其他侵犯被盘问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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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