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审批和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继续盘问期间,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保障被盘问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实施下列行为: (一)对被盘问人进行刑讯逼供; (二)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被盘问人; (三)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四)侵吞、挪用、损毁被盘问人的财物; (五)违反规定收费或者实施处罚; (六)其他侵犯被盘问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审批和执行
在继续盘问期间,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保障被盘问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实施下列行为: (一)对被盘问人进行刑讯逼供; (二)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被盘问人; (三)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四)侵吞、挪用、损毁被盘问人的财物; (五)违反规定收费或者实施处罚; (六)其他侵犯被盘问人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