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审批和执行

第十八条

除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的情形外,对被盘问人不得使用警械或者武器。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