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适用对象和时限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时限适用继续盘问,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超适用范围继续盘问; (二)超时限继续盘问; (三)适用继续盘问不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四)以继续盘问代替处罚; (五)将继续盘问作为催要罚款、收费的手段; (六)批准继续盘问后不立即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继续进行盘问; (七)以连续继续盘问的方式变相拘禁他人。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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