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适用对象和时限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时限适用继续盘问,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超适用范围继续盘问; (二)超时限继续盘问; (三)适用继续盘问不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四)以继续盘问代替处罚; (五)将继续盘问作为催要罚款、收费的手段; (六)批准继续盘问后不立即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继续进行盘问; (七)以连续继续盘问的方式变相拘禁他人。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适用对象和时限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时限适用继续盘问,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超适用范围继续盘问; (二)超时限继续盘问; (三)适用继续盘问不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四)以继续盘问代替处罚; (五)将继续盘问作为催要罚款、收费的手段; (六)批准继续盘问后不立即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继续进行盘问; (七)以连续继续盘问的方式变相拘禁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