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水效标识的实施

第八条

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水效标识,并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对于网络交易,销售者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水效标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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