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共同授权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备案水效标识及相关信息。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