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共同授权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备案水效标识及相关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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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