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适用的产品范围和依据的水效标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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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