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章 罚则第三十条从事水效标识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及授权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包庇放纵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