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条

从事水效标识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及授权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包庇放纵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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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