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对节水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水产品实行水效标识制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水效标识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国家对节水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水产品实行水效标识制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水效标识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