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的; (二)销售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水效标识的产品的; (三)在网络交易产品信息主页面展示的水效标识不符合规定的; (四)伪造、冒用水效标识的。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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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