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地方质检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授权机构应当给予配合。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