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验检测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等应当接受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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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