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验检测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等应当接受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