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质检部门对列入《目录》的产品依法进行水效标识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地方质检部门将检查结果通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授权机构。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