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水效标识的实施

第十二条

水效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中文名称“中国水效标识”; (二)英文名称“China Water Efficiency Label”; (三)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 (四)产品规格型号; (五)水效等级; (六)水效指标; (七)依据的水效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八)水效信息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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