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