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海关工作人员不得自行、参与或者授意篡改海关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海关工作人员在统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