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章 统计分析与统计服务第十七条海关统计快报、月报、年报等统计信息通过海关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海关总署每年12月对外公告下一年度向社会公布海关统计信息的时间。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