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统计调查与统计监督

第十二条

海关统计监督结果可以作为评估海关业务运行绩效、实施风险管理的依据。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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