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章 统计调查与统计监督第十一条海关可以运用统计数据开展以下工作: (一)对进出口商品等情况进行监测; (二)对进出口企业贸易活动进行监督,依法处置弄虚作假行为。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