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统计调查与统计监督

第十一条

海关可以运用统计数据开展以下工作: (一)对进出口商品等情况进行监测; (二)对进出口企业贸易活动进行监督,依法处置弄虚作假行为。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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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