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九条
第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