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

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