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 第三条独立法条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三条第三条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