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收到的立项建议和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向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