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用,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未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应当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广泛代表性。承担起草工作的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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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