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用,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未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应当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广泛代表性。承担起草工作的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用,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未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应当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广泛代表性。承担起草工作的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