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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