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的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