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的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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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