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省级地方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其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字组成。市级地方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其行政区划代码前四位数字组成。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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