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起草单位应当将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地方标准,与技术审查意见处理情况及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一并报送立项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