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各方意见对地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后,与编制说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等材料一并报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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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