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各方意见对地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后,与编制说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等材料一并报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