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应当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意见,并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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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