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承兑限额、付款期限超出规定的,由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承兑人进行警告、通报批评,并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处以罚款。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承兑限额、付款期限超出规定的,由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承兑人进行警告、通报批评,并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