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和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再贴现业务的主体,应当按规定和监管需要向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报送有关业务数据。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