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贴现、贴现前的背书、质押、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办理。供应链票据属于电子商业汇票。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