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财务公司承兑人所属的集团法人应当具备良好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最近二年不得发生票据持续逾期或者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最近二年不得发生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其他严重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风险控制
财务公司承兑人所属的集团法人应当具备良好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最近二年不得发生票据持续逾期或者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最近二年不得发生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其他严重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