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贴现和再贴现
第十八条
票据经纪机构应为市场信誉良好、票据业务活跃的金融机构。票据经纪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票据经纪部门和完善的内控管理机制,具有专门的经纪渠道,票据经纪业务与自营业务严格隔离。票据经纪机构应当具有专业的从业人员。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贴现和再贴现
票据经纪机构应为市场信誉良好、票据业务活跃的金融机构。票据经纪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票据经纪部门和完善的内控管理机制,具有专门的经纪渠道,票据经纪业务与自营业务严格隔离。票据经纪机构应当具有专业的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