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贴现和再贴现

第十八条

票据经纪机构应为市场信誉良好、票据业务活跃的金融机构。票据经纪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票据经纪部门和完善的内控管理机制,具有专门的经纪渠道,票据经纪业务与自营业务严格隔离。票据经纪机构应当具有专业的从业人员。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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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